一、開戶所需資料文件:
(一)自然人客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二)一般單位客戶的法定代表人、開戶代理人、資金調撥人、指令下達人、結算單確認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公章);
(三)一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公章);
(四)一般單位需提供委托代理人授權書(需加蓋公司公章);
(五)一般單位需提供參與能源中心交易的期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需加蓋公司公章);
(六)辦理銀期轉賬業務所需的結算賬戶信息(需加蓋公司公章);
(七)其他規定的資料。
二、開戶需具備的資格:
(一)申請開戶前連續5個交易日結算后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自然人投資者50萬元,一般法人投資者10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二)需自然人客戶本人/法人客戶指令下達人完成知識測試,并成績合格;
(三)具有三年內10筆以上期貨或期權交易,或者10個交易日、10筆以上能源中心仿真交易;
(四)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能源中心交易的情形;
(五)公司要求的其它證明文件。
三、開戶流程:
(一)自然人客戶本人/法人客戶開戶代理人完成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測試,測試結果不低于C4級別;
(二)完成身份證件、資金證明、交易記錄的核驗;
(三)接受交易風險揭示及業務規則介紹;
(四)完成能源中心知識測試,并成績合格。測試過程拍照留痕;
(五)簽署《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編碼申請表》、《客戶承諾書》等相關申請資料、文件。
注:1、開戶機構為下述情形的客戶申請交易編碼或開通交易權限的,可以不適用本指引關于知識測試要求、交易經歷要求的相關規定。客戶已參與的實行適當性制度的上市品種可用資金要求不低于新申請品種的,開戶機構還可以不再對其可用資金要求進行評估。其他相關要求和辦理流程同一般單位部分。
(一)已開通或開立其他境內期貨交易場所特定品種交易權限或交易編碼的境內外交易者;
(二)已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編碼的交易者;
(三)已具有境內證券交易所期權交易權限的交易者。
2、開戶機構為以下客戶參與交易實行適當性制度的上市品種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者開通交易權限的,可以不對其基礎知識要求、交易經歷要求、可用資金要求進行評估。
(一)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二)已開通實行適當性制度的某一品種交易權限的,再通過其他開戶機構開通該品種交易權限的客戶。客戶應當提供具有交易權限的證明資料;
(三)近一年內具有累計不少于50個交易日境內交易場所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認可境外成交記錄。客戶應當提供交易記錄明細、結算單據或者其他憑證,表明該等交易確已實際成交;
(四)做市商、特殊單位客戶等能源中心認可的其他交易者。